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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12345”举报

(二)通过“金融小卫士(打非随手拍)”手机应用软件举报

(三)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举报(djffjz);

(四)通过电子邮件举报(bjsdfjb@163.com)

(五)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市打非办和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 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 100000元

二级线索: 50000元

三级线索: 10000元

四级线索: 5000元


第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市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0日起实施。


c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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