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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债券风险 做理性投资人(连载四)


四、投资风险篇
 

33、债券投资主要有哪几种风险?


答: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是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的是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人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放大交易风险

放大交易风险指的是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杠杆操作,既有可能放大投资收益,也有可能放大投资损失。


(5)质押券欠库风险

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融资时,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债券进人质押库,作为担保品。如果提交的债券因丧失质押券资格或价值下降,担保品价值将有可能无法足额覆盖融人的资金,资金融出方(或中央对于方)会要求融资方追加担保品。资金融人方如不能及时向质押库补足债券,将形成质押券欠库风险,资金融出方(或中央对于方)将依照相关规定和契约处置担保品,资金融入方可能因此而蒙受损失。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对债券价值或投资者行为造成限制或制约的风险。比如,随着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政策措施的落地和严格化,一些运作不规范的城投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偿债能力引发投资者担忧。再比如,如果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可投资债券的范围做出调整,金融机构需要适应监管要求而被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投资。


34、国企发行的债券有违约风险吗?


答:国企发行的债券偿债保障来源于其自身财务资源和商业化的增信安排,政府没有兜底的法律义务。当国有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内部现金流不足且不能及时从外部获取资金时,其发行的债券也会违约。例如,2015年,央企控股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未能按时足额兑付,成为近年来我国首单实质违约的国有企业发行的公募债券。2016年,国有企业东北特钢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也出现了违约。因此,投资者购买债券,不能只看"名头",不能认为购买国企发行的债券就会高枕无忧。


35、一些发行人多渠道举债,如何防范其"总债务篮子"失控而引致的偿债风险?


答:券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买方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谈判能力较强。在债券正式发行之前,发行人和承销商一般会向有意向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非正式推介,在此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可以就债券的特定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针对发行人潜在的过度举债风险,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的"总债务篮子"(包括贷款、债券、信托融资等)不能超过某一规模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新的举债超过一定规模或比例后,约定发行人应及时披露。通过事前的积极参与,设置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以为自己及时知悉风险、控制风险赢得主动。


36、个人投资者是债券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如何采取合适的投资策略或方式以防范风险?


答:债券市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市场,个人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在信息处理、交易成本、风险承受力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要审慎投资,采取合适的方式或策略。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参考意见:

一是宜通过债券型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间接参与。相对于股票,债券是非标准化的产品,具体到个券条款和要素时情况千差万别,这增加了个人信息处理的难度;另外,个人资金量相对有限,而债券市场主要是批发市场,单笔成交量一般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集合类投资计划间接参与,可以较好地利用专业机构的管理能力,同时获取规模经济和资产分散配置的好处。

二是不可仅认准票面利率或收益率高就买。一些债券票面利率高或是收益率高,通常表明市场认为其偿债风险相对较高,要求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投资者购买债券时,不能仅考虑收益而不考虑安全。相反,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由于风险认知和处理能力相对有限,购买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可能是较合适的选择,尽管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的利率低一点,但安全性高一点。

三是不可超出自己能力运用杠杆。通过结构化产品、回购套作,固然可以借用别人的资金"以钱生钱"放大收益,但遇到不利情况时也会承受更大损失。杠杆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不宜因贪图过高的收益而超出自身投资能力和承受能力盲目放大杠杆。

五、投资者保护篇
 

37、2015年以来,信用债违约案例明显增多,债券投资风险逐渐暴露。一些投资者认为债券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或是自律组织备案,是经过"权威机构"把关的,认为理应有保障,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部门只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不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保证。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证监会一贯重视推动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券信用风险处置机制,重点体现在强化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督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同时,对于欺诈发行、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在投资债券的过程中,也应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


38、债券投资者需要关注哪些信息披露文件?


答:一般来说,在债券市场上,投资者需要关注如下信息披露文件:


(1)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书和摘要是公司债券的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里面包含了大量与债券投资有关的基础信息。


(2)发行人的上市公告书或挂牌转让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或挂牌转让公告书中有关于流动性安排、起息付息日期以及票面利率等基本要素。


(3)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后,发行人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是发行人的强制披露义务,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只有募集说明书有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才需要披露定期报告。

(4)发行人的临时报告。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5)受托管理人的受托事务管理报告。受托管理人应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预计或者已经不能偿还债券本息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情况、产生的影响、督促发行人采取的措施等。


(6)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报告。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进行评级,并在债券上市后按照规定和约定对发行人或者债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以及时反映发行人的违约风险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则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评级并披露。

投资者可以在所购买债券的交易场所网站上查询公开发行债券的债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披露信息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同时,可查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关信息。对于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债券,还可以到发行人网站上查阅相关信息。


39、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应重点关注明些事项?


答:投资人应当充分关注债券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充分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的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回售条款、风险因素等内容,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在债券存续期内,投资人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
(2)债券信用评级及调整情况;
(3)发行人主要资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重大变化;
(6)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或财产数量较大的情况;
(7)发行人是否有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形;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40、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什么内容?


答: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第三方担保,即第三方签署担保函、担保合同,为发行人债券发行承担担保责任;(2)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即签署抵质押合同,并对担保物进行评估、抵质押登记或托管,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3)商业保险,即签署相关保险合同;(4)偿债专项基金,成立专项基金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5)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6)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7)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8)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41、什么是受托管理人制度?


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是公司债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限内,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由债券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并且还应该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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